组织他人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 海口一恶势力犯罪团伙13名成员被提起公诉

椰网 2019-04-23 12:07:06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魏铭纬 符雄助 通讯员 毛雨佳 蔡莉)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等13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组织卖淫案件,该案涉及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年底至2018年4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廖某葆、刘某、邢某详、肖某、郑某玲、范某华、杨某浩、杨某勇、李某君、温某菘、黄某淇、陈某云等人在海口市龙华区义龙路龙昆上村租用两间出租屋开设发廊及在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路万国大都会酒店组织他人卖淫,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为首,被告人廖某葆、刘某、邢某详、肖某为骨干,被告人郑某玲、范某华、杨某浩、杨某勇、李某君、温某菘、黄某淇、陈某云等人为成员的组织卖淫活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先通过引诱、欺骗等方式将同乡或者所谓的“女朋友”带至海口,然后共同采用“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模式来管理,组织二十多名成年、未成年卖淫女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该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层次分明,分工明确,在组织卖淫过程中,一旦有卖淫女与嫖客发生纠纷后,李某等人便使用暴力手段进行处理,并伴随有威胁、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以被告人李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廖某葆、刘某、邢某详、肖某为骨干,被告人郑某玲、范某华、杨某浩、杨某勇、李某君、温某菘、黄某淇、陈某云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结伙组织多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许哲与合议庭成员严把证据关、法律关,准确把握庭审节奏,对1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就证据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整个庭审持续了一整天。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王迷尔】

【内容审核:吴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