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亚、乐东销售病羊和变质羊肉 黑心商贩获刑2年罚10万元

椰网 2019-03-14 19:44:44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符雄助 通讯员 罗凤灵 马康)为了牟利,山东中年男子周某从广西等地收购活羊,非法运至海南乐东县租住的农家院内屠宰,并在乐东县、三亚市等地销售死因不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羊及其肉类。近日,周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自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职业。判决后,周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7年6月至8月间,周某租赁位于黄流镇某村一农家院,用于经营活羊及羊肉销售。因其饲养、屠宰活羊和储存羊肉,偷排废水产生恶臭,周围群众反映强烈并举报。8月10日,乐东县公安局、食药监局及农业局的执法人员对该农家院进行查处,当场查扣活羊13只、冻羊肉共重2329.42斤。经检验,冻羊肉中的1876.79斤羊肉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只活羊患有小反刍兽疫病。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结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对被告人周某从严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为预防犯罪分子非法获利,杜绝再次犯罪的可能,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充分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关注度,不断加大财产刑的惩治力度,依法从严把握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非监禁刑适用条件,通过发出禁止令,从行为上对犯罪分子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予以严格限制。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近年来,海南二中院严厉打击一切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2016年至2018年,共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6件,并依法审结,通过依法严惩犯罪分子,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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