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车注册登记如何办理? 海口交警:与普通进口车上牌流程一致

椰网 2019-03-14 13:10:29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柯育超 特约记者 陈世清 通讯员 林馨)近年来,平行进口车因车辆价格、车型配置等优势,部分车型相对于中规车具有更高性价比,受到不少市民的青睐,也逐渐成为更多市民的购车选择。针对网络流传的平行进口车上牌难的问题,海口交警表示,平行进口车上牌登记流程与普通进口车一致,只要凭证材料齐全有效,便可轻松办理注册登记。

据介绍,平行进口车是指汽车生产厂商授权销售体系之外,由除总经销商以外的其他进口商从境外进口的汽车;根据进口地不同,一般可分为“美规车”、“中东版车”、“欧规车”等,以区别于授权渠道销售的“中规车”。

目前,海口交警支队第一车管所已全面实行上牌全流程“通道式”查验登记、“一站式”制证上牌。平行进口车注册登记流程、收费标准与普通进口车并无差异,具体流程为:进入查验通道、拓印车辆识别代码、查验车辆、业务受理、选号缴费、领取牌证。

海口交警支队第一车管所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对平行进口车进行查验,一旦发现车辆的外廓尺寸、转向灯、车辆识别代号、产品标牌、里程表、外部灯具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于平行进口车的注册登记,将重点查验:商标或厂标、产品标牌、车辆识代号、发动机号码、警告性文字、排气管、车速表、号牌板(架)、信号装置、车辆外廓尺寸测量等标准。

海口交警提醒广大购买平行进口车的车主,只要凭证材料齐全有效,并符合查验标准皆可办理注册上牌,切勿轻信“非法中介”收费可快捷代办的谎言,车主可自行到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车管所依照流程办理,避免因中介代办增加额外费用。

附:

1、平行进口车注册登记所需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

3、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5、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原件

6、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车辆一致性证书》原件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

8、调控的指标证明文件

9、如需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2、平行进口车注册登记重点查验项目:

一、商标或厂标(GB7258-2017  4.1.1):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与车辆品牌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

二、产品标牌(GB7258-2017  4.1.2):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如采用标签标示,则标签应符合GB/T  25978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整车产品标牌应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其他应标明的项目见GB7258表1)。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均应称有中文名称。

三、车辆识代号(GB7258-2017  4.1.3):重点查验是否在车身上打刻车辆识别代号,车辆识别代号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一)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二)乘用车还应在后备箱(或行李区)及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号或能溯及车辆识别代号零部件编号(于2013年9月1日起对新生产车辆实施)。

(三)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

(四)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易见且易于拓印,其内容应与《货物进口证明书》及整车产品标牌标明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一致,并且不应有明显的更改、变动、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导常情形。

注:车辆识别代号第10位为年份代码,可以为制造车辆的历法年份,也可以为车辆制造厂决定的车型年份。

四、发动机号码(GB7258-2017  4.1.4):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编号。对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增加的标识应易见,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五、警告性文字(GB7258-2017 4.7.3):机动车标注的警告性文字应有中文。

(如有英文“warning”提示内容的均应有相关中文说明,例如水箱盖、副驾驶遮阳板等位置。)

六、排气管(GB7258-2017  12.15.7):重点查验排气管方向是否指向车身右侧。

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不应指向车身右侧(如受结构限制排气管口必须偏向右侧时,排气管口气流方向与机动车纵向中心面的夹角应小于等于15。),且若排气管口朝下则其气流方向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小于等于45。;客车的排气尾管如为直式的,排气管口应伸出车身外蒙皮。

七、车速表(GB15082-2008  3.1-3.4):重点查验车速表是否清晰易读,速度单位是否以km/h表示。

汽车车速表标度盘应位于驾驶员的直接视野以内,且昼夜都能清晰易读。

注:车速表可为指针式或者数字式显示,其中一项速度单位有“Km/h”表示的,判定为合格。

八、号牌板(架)(GB7258-2017  11.8):重点查验号牌板架位置和号牌安装孔是否符合规定。

11.8.1机动车应设置能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摩托车除外)应设于前面的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11.8.2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4个号牌安装孔(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架]、摩托车后号牌板[架]应设有2个号牌安装孔),以保证能用M6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

九、信号装置(GB4785-2007  4.2.3和4.3.14):重点查验转向灯颜色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安装符合标准的后雾灯。

转向信号灯的光色应为琥珀色;后雾灯的光色应为红色;后雾灯的安装位置应符合GB4785-2007的要求;只有当远光灯、近光灯或前雾灯打开时,后雾灯才能打开;后雾灯可以独立于任何其它灯而关闭。

十、车辆外廓尺寸测量:对于技术参数资料说明车长超过5500mm的车辆,需要查验外廓尺寸,如实车长度大于等于6000m的,应核发大型汽车号牌。

【责任编辑:张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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