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20岁出头的小伙在海口同一路段多次深夜“碰瓷” 分别获刑

南国都市报 2018-08-21 08:25:52

一两次可能是巧合,可一个半月左右的时间里,海口多名车主在同一路段被逼越双黄线超车,还导致“事故”,这就不只是巧合那么简单了。

3个20岁出头的小伙分工合作“碰瓷”。有人驾驶套牌车“逼迫”后面轿车跨越双黄线超车,有人骑着自行车制造“事故”,并准备了损坏的苹果手机作为道具,让车主误以为发生事故,赔付手机损坏费及医疗费等“私了”。很快,警方介入调查,来自广东清远的3名小伙被抓获。

日前,罗某胜、曹某伟、张某委3名恶势力团伙成员分别因犯敲诈勒索罪获刑,并处罚金。

朋友圈流传“碰瓷”视频

多名车主称被同样手法“骗”了

去年4月,微信朋友圈中流传海口琼山区滨江路大鹅岛路段一碰瓷团伙作案的视频,影响十分恶劣。视频显示,受害车辆都是被前面“慢吞吞”开着的汽车“逼迫”,跨越双黄线超车,接着就“撞”了骑自行车的小伙子。以为发生事故,因此在小伙子指着地上损坏的手机称因事故摔坏,让车主赔偿手机损失费及医疗费时,很多车主并没有怀疑,而是主动掏了钱。

在视频流传之后,多名车主表示,自己被同样的手法“骗”了,没想到对方竟是一个碰瓷团伙。随后,海口琼山区警方调查。

去年4月13日3时许,民警在万宁一酒店将罗某胜、曹某伟、张某委等3人抓获。当场扣押作案工具小轿车1辆、自行车2辆、手机多部、管制刀具等物品。

罗某胜等3人均出生于1996年—1997年间,20岁出头。3人与何某华(另案处理)结伙“碰瓷”,所得赃款同吃同住同花。

慢行“逼”后车超车

同伙骑车带损坏手机制造“事故现场”

去年2月26日23时许,何某华在大鹅岛路段驾驶套牌轿车缓慢行驶,待后面车主段先生越双黄线超车时,罗某胜骑自行车假装撞上段先生的汽车摔倒在地,并将身上事先准备好的已损坏的苹果手机扔向地面,伪装事故。段先生认为发生事故,便转1000元给罗某胜私了。

去年3月21日23时许,曹某伟和何某华在大鹅岛路段驾驶套牌轿车,突然急刹车,跟在两人后面的一辆车也急刹车,紧随其后的吴某来不及急刹车,便跨越双黄线进入左车道逆行超车。在超过前面两辆车时,罗某胜骑自行车从对面过来,假装撞上吴某驾驶的小轿车摔倒在地,并将身上事先准备好的损坏的苹果手机扔向地面,伪装事故。之后,在罗某胜索要之下,吴某将2000元转给罗某胜私了。

经查,去年2月至4月期间,罗某胜等人与何某华多次深夜在大鹅岛路段伪造交通事故,让车主赔手机损坏费等。

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3人均获刑

琼山区检察院对罗某胜等3人提起公诉。琼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胜等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在公路上制造事故的方法,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中,罗某胜敲诈勒索数额23600元、曹某伟敲诈勒索数额22600元、张某委敲诈勒索数额5100元,均构成敲诈勒索罪。罗某胜等3人伙同何某华,多次结伙于深夜在同一路段人为制造交通事故,索要被害人财物,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团伙犯罪。该院遂判决罗某胜、曹某伟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张某委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责令3人赔偿受害人损失。

罗某胜等3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海口中院。二审期间,3人的家属代其赔偿了8名受害人损失23600元。海口中院遂判决罗某胜、曹某伟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张某委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官说法

遇到“碰瓷”及时报警,还要注意收集证据

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广大司机遇到“碰瓷”千万别慌,要及时报警。“碰瓷”利用的就是司机怕麻烦的心理,认为司机不会报警。当他们看到司机报警时,有些人怕被警察识破,放弃“索赔”,溜之大吉。同时提醒司机要注意收集证据。

(原标题:有人开车龟速“逼”后车超车 同伙骑单车往上撞还扔出坏手机造“事故现场” 3人在海口同一路段多次深夜“碰瓷”分别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