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督察方案》实施 三种方式开展常态化海洋督察

吴晓曼 2017-01-22 18:17:29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刘诗平)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国家海洋局22日宣布,国务院近日批准《海洋督察方案》,授权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务院以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审核督察三种方式,对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管理及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方案强调,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依规、将海洋督察作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推动地方政府落实海域海岛资源监管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加快解决海洋资源环境突出问题,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方案明确,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海洋督察制度,建立海洋督察工作机制。督察内容包括重点督察地方政府对党中央、国务院海洋资源环境重大决策部署、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资源环境计划、规划、重要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督察方式包括对海洋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开展例行督察;对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或者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等特定事项进行专项督察;对已批准的海洋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督察。

方案指出,被督察对象要根据国家海洋局督察意见书落实整改要求,并将落实情况向媒体、社会公开。

国家海洋局新闻发言人高忠文说,建立和实施国家海洋督察制度,是加快解决海洋资源环境突出问题,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机制,全面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房建孟表示,国家海洋局将积极贯彻落实海洋督察方案,建立国家海洋督察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海洋督察,强化海洋督察结果运用,扎实推进国家海洋督察工作。

(原标题:《海洋督察方案》实施 三种方式开展常态化海洋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