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合格海鲜、柑橘 海口这3家经营单位被立案侦查

椰网 2018-07-21 15:50:24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徐明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8号),涉及我省4家经营单位。7月21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我省食药监部门了解,近期,海南龙昆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因建立了健全的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等被免予行政处罚,海口龙华何进文鱼摊、海口龙华鑫蔡兴芬贝壳摊、海口加旺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许汉水果摊位)这3家经营单位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目前处于公安部门侦查中。

海南龙昆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因建立了健全的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等被免予行政处罚

4月3日,海口市龙华区食药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传来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派工作人员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58号的海南龙昆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货架上抽取了青枣,经检验,经检验该批青枣为“氧乐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26-2016)要求,实测值为0.15mg/kg,标准指标为≤0.02 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上述不合格青枣是海南龙昆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2018年3月6日从广州王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采购的,共采购50公斤,购进价为4.42元/公斤,该批不合格青枣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9.96元/公斤。海南龙昆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青枣时,建立了健全的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并保存了相关购买凭证和索证索票,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该局依法对该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海口龙华何进文鱼摊经营不合格的罗非鱼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网络配图

4月9日,海口市龙华区食药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传来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2018年3月6日派工作人员对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坡博市场内的海口龙华何进文鱼摊抽取了罗非鱼进行检测。经检验该批罗非鱼为“呋喃西林代谢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要求,实际检测值为“3.27u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据了解,经营者何进文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借故离开现场,不配合该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第二天(4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坡博市场,未找到何进文,也和坡博市场管理方佘经理多次致电何进文,要求配合调查,但电话均不接听。过后该局执法人员多次联系何进文,同样未果。何进文从此过后不再出现在坡博市场内卖鱼,坡博市场管理方提供何进文的身份证复印件给该局执法人员。

何进文销售含有国家公告禁用兽药“罗非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该局已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查办理,公安部门已立案。

何进文无法如实说明上述不合格罗非鱼的进货来源,目前该案处于公安部门侦查中。

海口龙华鑫蔡兴芬贝壳摊经营不合格的蛤蜊、贵妃蚌和白贝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4月9日,海口市龙华区食药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传来的三份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2018年3月6日派工作人员对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坡博市场内的海口龙华鑫蔡兴芬贝壳摊抽取了蛤蜊、贵妃蚌和白贝三种食用农产品。经检验蛤蜊、贵妃蚌和白贝均为“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际检测值分别为“1.56ug/kg”、“0.97ug/kg”和“1.45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据介绍,经调查,该批不合格蛤蜊、贵妃蚌和白贝是蔡兴芬于2018年3月6日在海口市美兰区白沙便民就业市场采购,其中蛤蜊共进了5斤,进货单价是5元/斤,销售单价为7元/斤;贵妃蚌共进了5斤,进货单价是5元/斤,销售单价为7元/斤;白贝共进了10斤,进货单价是3元/斤,销售单价为4元/斤。上述所有含有禁用兽药的“贝类”已全部销售出去。

蔡兴芬销售含有国家公告禁用兽药“贝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该局已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查办理,公安部门已立案。

蔡兴芬无法如实说明上述不合格蛤蜊、贵妃蚌和白贝的进货来源,目前该案处于公安部门侦查中。

海口加旺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许汉水果摊位)经营不合格的柑橘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4月19日,海口市龙华区食药监局接到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检验报告》,显示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派工作人员于2018年3月5日到海口龙华区滨濂南四队新村89号海口市龙华区公益性蔬菜批发直销市场水果摊位4排1至2号[摊主许汉(身份证号码:460026198005250937))抽样的柑橘,经检验,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上述不合格柑橘是当事人2018年3月5日购进的,共购进了30斤,进货单价是6.5元/斤,销售单价为8元/斤,货值金额为240元,违法所得45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柑橘的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进货记录等材料。

据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许汉经营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柑橘行为,涉嫌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获罪情形。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规定。5月15日,该局将该案移送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6月20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决定对此立案侦查。

许汉无法如实说明上述不合格柑橘的进货来源,目前该案处于公安部门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