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杀人犯"的等待:母亲去世,最高院指令再审至今无果

扬子晚报 2018-07-17 22:58:31

19年前,17岁的河北唐山人廖海军,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受害者是两名女童。

他的父母双亲也被指控帮助抛尸,被判包庇罪,获刑5年。

廖海军在经历了11年的牢狱生活和6年的申请再审的奔走之后,唐山中院开庭再审了他的故意杀人案,但从那次开庭之后至今两年多的时间里,法院仍未下达判决。

今年7月16日,他的母亲因病去世,今天,廖海军在为母亲办丧事时,对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说:母亲终究没能等到再审结果出来。

而此前,早在2011年,廖海军的父亲已经去世了。

廖海军案时间轴:

1999年1月17日,唐山市迁西县新集镇新集村两名女童被人杀害,两天后遗体在村中井里被人发现并报警。1月25日,唐山市迁西县公安部门宣告破案,称新集村17岁的廖海军有重大嫌疑。3月8日,廖海军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逮捕。

2003年7月9日,唐山中院一审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判处廖海军无期徒刑。其父母均被定包庇罪(被认定共同抛尸),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再审决定,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廖海军故意杀人案。

2009年底,河北省高院做出刑事裁决,认为原判认定廖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其父母犯包庇罪事实尚不清楚。依据相关法律,撤销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将廖海军故意杀人案发回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0年4月24日,廖海军被取保候审。

2016年5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廖海军故意杀人案。

一审判决书显示:

两女孩被杀害后抛尸水井

2003年唐山中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海军因卖菜占摊位对同村陆某某心怀不满。

1999年1月1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廖海军在本村李某家小卖部门前遇到陆某某的女儿和侄女,遂生报复之念。被告人廖海军将两女孩骗至自家东屋,用铁管分别朝两女孩头部猛击一下,将二人击倒在地,后又持自家菜刀分别朝二人头颈部猛砍数十刀,致两女孩严重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和脑功能障碍死亡。

被告人廖海军作案后,将自己犯罪经过告知其父被告人廖友,其母被告人黄玉秀。廖海军、廖友、黄玉秀将两女孩的尸体装入麻袋,用双轮车运至新集村东南朱江家麦地附近的一废弃水井处,并将尸体抛入水井中。

被认定的作案房间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海军无视国法,持械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廖友、黄玉秀明知廖海军实施杀人行为却予以包庇,并共同运尸、抛尸,妄图使廖海军逃避法律的制裁,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被告人廖海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廖友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3月6日起至2004年3月5日止)。被告人黄玉秀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1月27日起至2004年1月26日止)。

廖海军和母亲黄玉秀

廖海军:案发当天

我上午卖菜,下午打麻将

 

如今的廖海军生活在秦皇岛,已经结婚生女。7月16日是他母亲过世的日子,在接受紫牛新闻采访时,他觉得母亲生前最大的遗憾就是没能等到一个无罪的判决,而自己仍抱着有罪之身在等结果,这是他最大的不孝。

现在,廖海军在多次向唐山中院查询无果后养成了一个习惯,每周三都会以挂号信的形式向唐山中院的院长询问自己案件的结果何时出来。

对于当年被抓、后又被判处无期徒刑再到被取保候审,廖海军认为直到现在,他感觉仿佛是一场梦。廖海军向紫牛新闻记者回忆了整个事件的过程。

廖海军说,他与被害女孩家都住在同村,但平时交往并不多。“见面也就是点个头,打个招呼的交情。”廖海军说,曾在案发当天也听说过女孩失踪的事情,但当时并没在意。

“1999年1月17日,案发当天,我上午去卖菜,下午跟别人打麻将。过了7天,1月25日,派出所的人来到我家,要求我配合调查。当天我被释放回家,次日上午外出玩回来,派出所又拘捕了我,说人百分之百是我杀的。”廖海军讲述了自己被抓的情况。

对于后来为什么做了有罪供述,廖海军自称是曾遭到了刑讯逼供。“我被打怕后就承认了。”但是在案件审理时,刑讯逼供的并没有被认定。

被判无期:

我家墙壁上的血迹没做DNA鉴定

2003年7月9日,唐山中院一审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判处廖海军无期徒刑。其父母均被定包庇罪(被认定共同抛尸),判处有期徒刑5年。

廖海军说,当年的一审法庭上,他曾经有过翻供,法院指派的辩护律师也提出了很多疑点,但没被法庭所采纳。

以家中房间墙壁上提取的血迹作为证据,廖海军表示不认同。“我妈和被害人的血型一样,当时他们没有做DNA鉴定,而是直接做的血型鉴定。”

1981年出生的廖海军当年还是未成年人,最终一审被判无期徒刑。至于父母为什么会被定为包庇罪,廖海军说是因为法院认定“和我一起抛尸”。

一审判决后,廖海军一家三口并没有提起上诉。“我们一家都关在牢里,也没有上诉。”廖海军说。

廖海军的父母为此身陷囹圄,案件判决几个月后,他们因为刑期已满,先后出狱。

最高法指令再审

廖海军被取保候审

出狱后的廖海军母亲从唐山中院开始向上申诉。“当时,我母亲一级一级向上申诉,刚开始是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然后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具体哪一年,我也不记得了,因为是她出狱后经手的。”廖海军说

时间到了2009年8月,申诉终于迎来了转机。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再审决定,指令河北省高院再审廖海军故意杀人案。当年年底,河北省高院做出刑事裁决,认为原判认定廖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其父母犯包庇罪事实尚不清楚。依据相关法律,撤销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将廖海军故意杀人案发回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决定书

2010年,唐山市中级法院帮廖海军办理取保候审。

被取保候审后,廖海军一家生活得也并不容易。“因为是取保候审,不让外出,我就近在老家一家商场做除尘工作,月收入1000元。”廖海军介绍说,当时他妈在北京打工,继续上访,而他父亲身体不好,一直在家。2011年,他父亲就去世了。

廖海军和父亲廖友在发现血迹的房屋前

重审之后:

2年没等到判决

2016年5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廖海军故意杀人案。

“距离取保候审已过去6年,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通知我开庭。”廖海军以为这次开庭,自己应该会被判无罪,但接下来的两年多的等待又让他觉得不知所措。

“从那时候开始,我一直等到了现在。既然开庭了,为什么都两年多了,还没有个判决结果呢。”廖海军觉得很无奈。

“在此期间,法院没有主动找过我。我曾经在网上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法官留言,事后他们向我了解过情况,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主审案件人随后也给我打了电话,说案子正在积极推进中,让我继续耐心等候。”

让廖海军觉得最不能忍受的是:“重审之后,我一直没有见过主审案件人,都是通过电话联系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我每次致电法院办公室,得到的回复都是‘慢慢等,别着急’。”

现在的廖海军每周都会坚持写一封挂号信给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等待判决结果,我已经家破人亡了。我父亲没了,母亲也没了,现在家里只剩我一人了。房子基本上也不能住了,哪里都在漏雨。”

有血迹的屋子

看了发现血迹的房间

我更确信不是作案现场

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李长青律师是此案重审阶段的代理律师,他在接受紫牛新闻采访时认为此案疑点颇多。

李律师认为,本案中有罪言辞证据部分矛盾重重,应予排除。“比如说,关于抛尸过程,三被告人在谁提议投案自首、谁不同意投案自首、谁提议抛尸泉庄水库、谁把麻袋装上双轮车、谁推双轮车、谁步行、谁推自行车、谁把麻袋推入井中,谁先回家谁后回家等关键细节上均不一致。”

李律师还认为卷宗材料中的证人证言有罪部分前后不一致,彼此不一致,不能互相印证。

对于最关键的鉴定意见,李律师也觉得无法认同。“廖家西屋提取的血痕,该检验结论不具有唯一确定性,也不能排除混有其他女性的血迹。而实际上作为对相同检材东屋门下缘血迹的检验,公安部的鉴定结论是排除。法院采用了上海一家部门的鉴定,难道公安部的鉴定还不够权威?”

李律师告诉紫牛新闻记者,2016年5月27日他还专程到迁西县新集村进行了实地察看和走访了解,并结合案卷材料,绘制了1999年新集村平面示意图、水井透视比例图。

到了现场之后,他更加确信被警方认定的房间不应该是作案现场,至少不是第一作案现场。“因为那个房间比较小,如果两个孩子(被)砍60多刀,她们的血几乎会流尽。墙是白色的,门是木制的,床也是木制的,床垫子也还是当年的,如果是这样一种杀人方式,当时应该到处都是血迹,是清理不干净的。”

案发时候的水井

律师:

超过了正常的审理期限

为了询问廖海军案的再审后的进展情况,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先后致电唐山市中院网站公示的办公室电话,以及当地114提供的刑事审判第一庭电话,但均无人接听。

随后,紫牛新闻通过唐山中院作风纪律专项整治活动举报热线,获悉该院办公室的另一个电话,与其工作人员取得了联系。对方称办公室并不办理具体案件,也不清楚廖海军及其案件的具体情况。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再审决定后,近9年时间当地法院为何一直没有做出判决?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邓学平律师认为:唐山中院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

邓律师分析称,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确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无论根据当时实施的1996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还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很明显,本案中,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直到2016年才重新开庭审理此案,且至今未审结,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

(原标题:【紫牛新闻】"17岁杀人犯"的等待:母亲去世,最高院指令再审至今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