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手续不齐全便投产 文昌一养猪场为污染环境买单

蔡丽娟 2017-01-19 20:47:23

商报讯 近日,海南一中院审理了一件生猪养殖场因污染环境遭投诉后,不服环保部门及地方政府处罚而诉至法院的一审案件。

养猪场环保手续不全 污染环境被处罚

据悉,2003年,张某卯在文昌市某农场建设生猪养殖场项目,并于2004年投入生产。但该养殖场从建成到投入生产、养殖,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养殖场的运营给附近的居民及学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遭到居民及学校的投诉。

2016年,文昌环保局通过巡查,发现该养殖场项目涉嫌违反“三同时”制度,遂对其立案查处,并于同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张某卯其养殖场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情况下已投入生产,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拟责令原告的养殖场停止建设,处以5万元罚款。接到文昌环保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某卯向文昌环保局递交了《申辩书》,认为文昌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

2016年5月6日,文昌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作出《关于张某卯的申辩情况报告》,认为张某卯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养殖场现有的污染环境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并引发附近中学投诉,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2016年5月19日,文昌环保局作出10号处罚决定。

张某卯对文昌环保局的处罚不服,向文昌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文昌市政府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11号复议决定,认为张某卯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建设养殖场,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决定维持文昌环保局作出的10号处罚决定。

法院判令 养猪场为污染环境买单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文昌环保局作为文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调查、管理本市环境保护情况的职权。文昌环保局经合法调查查明张某卯经营的养殖场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以上事实原告也予以确认,并无争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文昌环保局根据调查的结果,依据上述规定,对张某卯作出其经营的养殖场停止生产、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张某卯向文昌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文昌市政府依法向张某卯及文昌环保局送达复议通知,要求文昌环保局进行答复及提供证据。并对对张某卯的申请理由与文昌环保局的答复及相关证据进行核查后,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维持文昌市环保局作出的10号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一中院作出依法予以维持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