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首例非法采砂入刑案宣判,被告人愿出资购买鱼苗修复生态

法制日报 2018-06-15 11:04:35

康某接受法律审判

6月12日,福建省福州市首例非法采挖海砂以非法采矿罪入刑的案件正式宣判,被告人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此外,被告人康某自愿出资5万元人民币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据介绍,2017年,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连续3次查获康某指使所属船只在闽江口海域进行无证采挖海砂作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作为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为此,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将该案移交福建海警第一支队侦办。立案后,福建海警第一支队派遣执法骨干侦办,说服康某于今年4月18日投案自首,侦查终结后将该案件移送马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诉讼期间,福建海警第一支队、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和马尾区人民检察院引导被告人以购买鱼苗增殖放流的形式,修复被采砂海域的生态环境。庭审结束后,福建海警第一支队联合马尾区检察院、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人员来到闽江江畔,将康某出资5万元购置的3万多尾白鲫鱼鱼苗放进闽江,改善生态环境。

(原标题为《福州首例非法采砂入刑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