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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起纠纷贴大字报“声讨” 龙华法院:限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吴晓曼 2016-10-24 10:02:49

商报讯  某天一大清早,葛春华在其居住的海口市龙华区某公司家属院,看到院内百来号人聚在一处,对着墙上的什么东西窃窃私语,葛春华上前一看,墙上赫然贴着十几张大字报《以自荐律师承包合同诈骗犯葛春华》,“无良骗子”“瓜分占有血汗钱”等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内容直指自己,葛春华张目四望,发现杜秋霞领着一群民工在贴大字报,杜秋霞旁边的中年男人是和自己有工程款纠纷的何友道。葛春华立马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赶往现场将杜秋霞等人驱逐出小区。

事情的由来还要从2014年说起,2014年5月7日,葛春华向王老板承包位于海口市东营镇的的一宗模板工程。同日,葛春华将该工程发包给何友道。同日,何友道联系了做工程的同行杜秋霞一起合作,何、杜二人当日签订《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合同签订后,何友道、杜秋霞即对工程进行施工。后因工程款纠纷,何友道、杜秋霞多次和葛春华发生争吵,何、杜二人多次打葛春华电话不接,葛春华还把何、杜二人电话号码拉入黑名单。于是,何友道带着杜秋霞到葛春华居住的海口市龙华区某公司家属院及葛春华的家门口张贴《以自荐律师承包合同诈骗犯葛春花》的大字报。2015年6月11日,葛春华以何友道、杜秋霞二人侵犯其名誉权向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杜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何友道、杜秋霞二人认为葛春华欠其工程款,理应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但何友道、杜秋霞二人未依法行使权利,擅自将大字报在葛春华居住的小区内四处张贴,何、杜二人的上述行为,降低了葛春华的社会评价,对葛春华的名誉确有影响,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何友道、杜秋霞二人应在产生影响的范围内,即在海口市龙华区某公司家属院内刊登道歉声明。

据此,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依法判决,限被告何友道、杜秋霞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海口市龙华区某公司家属院内刊登向原告葛春华赔礼道歉的声明,为葛春华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该案诉讼费由被告何友道、杜秋霞负担。(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吴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