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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通过行政执法规则 不得胁迫被征收人签订拆迁协议

吴晓曼 2016-10-21 11:18:39

商报讯  为规范我省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日前,六届省政府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行政执法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提出,从2017年1月1日起,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或者所持行政执法证件超过有效期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等。

行政执法人员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规则》提出,从2017年1月1日起,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或者所持行政执法证件超过有效期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证件不得用于非公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协助行政执法的人员只能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相关的辅助性事务,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统一制服;没有统一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因公务需要着便装进行执法活动的,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服务窗口应当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非行政执法活动时着制服从事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不得与当事人发生肢体冲突。

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拒绝当事人的合法要求,不得推诿责任或者拖延时间,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得选择性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少于两人;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者应当事人要求回避。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取证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勘验、检验时,应当依法制作勘验、检验相关法律文书。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不得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

行政机关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罚款,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查封、扣押清单,交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情况,并对相关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拍照、摄像。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清单和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移交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胁迫签订拆迁协议

《规则》提出,行政机关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的书面决定。当事人经催告,逾期仍未自行拆除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书面决定,并提前五个工作日在现场公告。

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违法建筑内的有关财物。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对违法建筑内的有关财物进行详细清点、记录、拍照或者录像,并制作财物清单后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确认,并将违法建筑内的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妥善保管,及时通知当事人在限期内领取;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机关负责人,并提请本机关依法办理提存。

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应当邀请不少于两名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摄制录像。

要求行政机关保管扣押财物或者违法建筑内财物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违反规定的手段胁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或者搬迁。

来源:吴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