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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山区法院公开宣判首例环资刑案 三名被告人受重刑

黄梦琪 2016-12-30 18:28:36

商报讯  2016年12月29日下午3点30分,琼山区法院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宣判试行环境资源行政、民事、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后的海南首例环资刑事案件,被告人鹿某、邢某被认定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罗某被认定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情节特别严重,分别受刑十一年、七年和十年。此外,三名被告人还因其环境犯罪行为被判处2万至3万元不等的相应罚金。

琼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2015年12月9日,罗某联系鹿某购买食蟹猴,后双方约定买卖食蟹猴事宜。同日中午,鹿某联系邢某,商定由邢某提供麻醉药给鹿某进入金港公司内盗窃食蟹猴卖给罗某。同日18时30分许,鹿某联系邢某拿到麻醉药。随后,鹿某进入金港公司R2猴舍盗得10只食蟹猴,并用饲料袋装好拿到上海浦灵公司实验楼二楼洗手间,由邢某用两个纸箱分装食蟹猴,同日21时20分许,鹿某驾驶小轿车、邢某骑电动车各将一箱5只食蟹猴运出金港公司,两人在琼山区新大洲大道海口市戒毒所附近会合后,邢某将一箱5只食蟹猴放到鹿某所驾驶的车上,由鹿某运至海口市龙昆南路延长线恒大文化城附近。同日22时10分许,鹿某、罗某各将一个纸箱搬至罗某所坐的小车上,罗某清点验货为10只食蟹猴后按照约定支付给鹿某4800元,买卖双方随即离开交易现场。事后,鹿某分得3300元,邢某分得1500元。2016年2月14日,邢某主动到海口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鹿某、邢某出售食蟹猴以及罗某收购食蟹猴,未经海南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经鉴定,送检的食蟹猴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的物种,属严禁贸易物种,等同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一只猕猴的涉案价值为4175元,食蟹猴与猕猴属于同属动物,涉案食蟹猴共10只,其价值为41750元。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琼山区法院在此次先行先试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归口审理工作中,充分利用环境资源司法联动机制,与海口市森林公安局、琼山区检察院等部门做好环境司法惩治犯罪的衔接工作,在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上形成了司法合力,本案的公开宣判严厉打击了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产生了环保普法的积极效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来源:黄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