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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杀人案“11年逃犯”终获不起诉 律师:太晚了

曾琪 2016-12-24 7:56:32

12月23日上午,乐平“5.24杀人案”中被取保候审的汪深兵在律师陪同下来到江西省景德镇检察院,拿到了不起诉决定书。汪深兵及代理律师表示,接受景德镇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但不接受“疑罪从无”的结果和说法,要求彻底还其清白之身。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景德镇市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深兵涉嫌抢劫、强奸、故意杀人罪向乐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21日依法移送景德镇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景德镇市检察院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于2014年4月4日退回乐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乐平市公安局于2014年5月4日补回。因案情重大、复杂,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

景德镇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经景德镇市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景德镇检察院认为乐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案人程发根、黄志强、方春平、程立和曾作出的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真实性存疑。本案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深兵不起诉。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的三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驾驶证,发还被不起诉人汪深兵。

坚称无罪 “逃跑”11年

决定书中写到,乐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0年5月23日晚,汪深兵伙同程发根、黄志强、方春平、程立和(该四人均被判刑)五人经预谋后分别携带凶器相邀窜至乐平市东湖公园登高山东侧田畈处伺机作案。

景德镇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当晚23时许,上述五人在中店“无天底”田间小路发现一对男女(系绿宝超市的老板蒋泽才及山东籍女子郝强),该五人迅速围上去,欲敲诈二人钱财,被害人郝强见状马上逃跑,汪深兵便去追赶郝强,并挟持郝强到另一处进行强奸,其余四人便纷纷用凶器朝蒋泽才头部、身上砍击,致使蒋泽才当场死亡。

汪深兵手持不起诉决定书。

2002年,警方先后抓获程立和、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4人,作为同案嫌犯的汪深兵在逃。2013年6月15日,汪深兵因涉嫌抢劫、强奸、故意杀人罪在南昌被捕,被羁押到南昌第一看守所。汪深兵坚称,“5 24杀人案”案发时,他在福建晋江打工,没有作案时间,否认自己杀人。2014年6月19日,汪深兵被取保候审至今。

当事人要求追责到底

汪深兵的代理律师虞仕俊表示,当事人和辩护律师接受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但这个结论来得太晚了,“我们不能接受现有疑罪从无的结果和说法。虞律师表示,按照刑事诉讼法时限规定,在公安机关将案子移送到检察院后,检察院或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或选择不起诉,最长时间是一个半月。

此案辩护律师和当事人汪深兵多次和景德镇检察院交涉沟通,但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景德镇检察院从未给出明确答复,回复说在等待上面的意见,“从程序问题来说,景德镇检察院违反了法律规定,超过审查起诉最后期限两年多的时间”。

景德镇检察院检察员向汪深兵宣读不起诉决定书。

此外,虞仕俊律师提出,要求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2013年4月,乐平市公安局已经委托鉴定部门对“5 24”案现场提取的29枚烟头作了鉴定,其中3枚烟头的DNA鉴定结论与自认凶手的方林崽近似度为99.99%,方林崽有重大作案嫌疑,而汪深兵基本可排除作案嫌疑。然而乐平公安局隐匿这份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仍然对汪深兵实施抓捕,更甚的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还移送审查起诉。

汪深兵及辩护律师强烈要求景德镇市检察院追究乐平市公安局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的责任。如果检察机关不能履行监督职能,当事人将追究检察机关的责任。

2014年,汪深兵的两个侄子曾以窝藏罪被判刑,其爱人也被关押30天,汪深兵表示要追责到底,彻底还其清白之身。

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的汪深兵和代理律师在检察院门口合影。

对于国家赔偿的问题,虞仕俊律师认为,目前法律规定只是明确了对被关押人员的赔偿,汪深兵“逃亡”11年,未被关押,但“逃亡”生活对汪深兵造成的精神伤害也很大,不能因为汪深兵没有被羁押,而得不到国家赔偿。现有法律规定不能完全支持其当事人的利益,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接下来,会邀请专家、学者讨论相关赔偿问题。

原标题:乐平杀人案“11年逃犯”终获不起诉 律师:太晚了

来源:曾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