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商户“洗钱”拒付资金 海口美兰法院判决通联公司败诉

孟秀莹 2018-04-24 17:14:48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 记者 李兴民)“我们本来都是很正常的交易,但通联支付却无端怀疑我们‘洗钱’,拒绝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资金,逼得我们不得不通过诉讼维护我们企业的合法权益,真是太不应该了。”肖先生是海口一家商贸公司的老总,2017年1月,有商户以POS机刷卡的方式向他公司支付了7.5万元的租金,但后来这笔租金却被提供POS机的通联支付给暂扣了,原因是认为存在“洗钱”嫌疑。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肖先生将通联支付及其海南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通联支付及其海南公司限期支付相应款项及利息。

反映:四笔交易成功却没收到7.5万元无奈诉诸法庭

据肖先生介绍,2016年,他所在的商贸公司向通联支付海南公司申请POS机 ,并使用申请的POS机进行刷卡交易。

2017年1月5日,有商户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分4笔缴纳了合计7.5万元的租金,这笔钱是他们代一家房产公司收取的。经查询这四笔交易已经成功 ,但他们一直没有收到这笔款项 ,通过与通联支付方面的沟通,这7.5万元 的交易并没有异常 ,该笔款项已经到达通联支付公司的账户 ,按照之前双方合同的约定 ,通联支付应于交易后的 T+1个工作日 ,也就是2017年1月6日向商贸公司支付这笔款项。但经他们多次催促,通联支付仍迟迟不肯支付。

“我们也联系了通联支付总部,他们总部核实之后说这些交易没问题,可以把交易资金支付给我们,但是……”肖先生说,此后在近一年时间,他所在的商贸公司多次向通联支付及其海南公司提出交涉,要求对方尽快支付相关款项,但均未得到有效回应。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的权益 ,肖先生所在的商贸公司将通联支付及其海南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相关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

庭上答辩:该司没有提供多项材料据此对风险资金进行暂扣

通联支付及其海南公司在提交给法院的答辩材料中称,肖先生所在的商贸公司2017年1月4日、5日通过其提供的POS机受理了多笔银行卡交易,且连续两天出现多卡号多笔大额交易被拒 ,时间短、连续性强 ,已触发了《通联支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银行卡收单业务反洗钱工作细则 》 等规定,通联支付方面判定上述交易存在风险 ,并依法合规进行了资金暂扣,并向肖先生所在的商贸公司进行了及时通报 ,要求其尽快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签购单 、账单、交易说明等可以证实交易非违规的材料 ,但肖先生所在公司仅提供了签购单的照片,经多次催促,该公司仍没有提供上述材料 ,据此,通联支付持续对风险资金进行暂扣 ,不予释放。

法院判决:十日内向原告商贸公司支付7.5万元及利息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肖先生与被告通联海南分公司之间关于POS机使用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双方均未提交合同文本,但双方均确认,在使用 POS机进行正常交易情况下,被告通联海南分公司应于交易成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肖先生支付交易资金。原、被告双方均已确认原告使用POS成功交易的金额为7.5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的上述交易是否违规 ,被告通联海南分公司暂扣原告的交易资金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两被告抗辩涉案的7.5万元交易违规 ,触发了两被告内部规定的反洗钱风险控制制度。但从本案来看 ,原告与被告通联海南分公司双方对于何种交易情形涉嫌违规、涉嫌反洗钱等均没有约定。两被告仅通过对2017年1月4日至5日期间,原告使用 POs机进行多笔大额消费时频繁出现交易被拒进行分析并判断原告上述交易违规并暂扣交易资金。而原告和第三人提交的代收租金委托书及租赁合同、可以证明,涉案的 7.5万元实为原告代海南某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收取的租金。可见 ,两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的7.5万元交易违规 ,其暂扣原告交易资金的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被告通联海南分公司未能依约向原告支付结算资金 ,应承担向原告肖先生支付结算资金7.5万元 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

据此,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判令被告通联支付及其海南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商贸公司支付7.5万元及利息。

4月24日,商报记者就美兰法院判决已经生效,联系到通联支付海南公司一符姓负责人,是否还需要继续上诉,符总告诉记者,他目前还没有接到总公司就案子需要继续上诉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