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经理私自以公司名义签合同销售冒牌马桶 海口法院判处缓刑

吴晓曼 2018-03-19 18:54:04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符雄助通讯员胡坤坤)2014 年5月10日,时任上海华耐陶瓷工贸公司大客户部副总经理的张某(1980年出生,江苏省镇江市人)私自以该公司名义与海口华圣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上海华耐陶瓷工贸公司向海口华圣实业公司提供138套“FAENZA法恩莎”洁具(马桶),每套洁具485元,共计66930元,用于海口市海秀路锦江之星金牛岭公园店装修。后张某联系广东省潮州市的蔡某(身份不详)定做138套马桶,要求在马桶盖上打上“FAENZA”的商标,之后由蔡某组织发货给海口华圣实业公司。按合同约定,海口华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将66930元货款汇到张某的账户。锦江之星金牛岭公园店在使用“FAENZA”马桶过程中发现“FAENZA”马桶为假冒产品。

经海口市工商部门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对锦江之星金牛岭公园店检查发现,锦江之星金牛岭公园店在员工卫生间使用标有“FAENZA”的马桶。经“FAENZA法恩莎”商标注册人佛山法恩洁具有限公司认证,该138套“FAENZA”法恩莎洁具非佛山法恩洁具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2014年6月23日,张某将66930元货款退还给海口华圣实业有限公司。锦江之星金牛岭公园店在使用向的“FAENZA”马桶过程中发现该批次马桶为假冒产品后,已将绝大部分马桶更换并销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特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达669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到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且已向被害人退还全部货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作用、悔罪表现等情况,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