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多个地块拟征地,快看看有你家吗?

椰网 2020-12-09 19:18:51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王辉)近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拟对4个地块进行征收: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临空经济区第三批次(区片6、10地块)项目琼山段拟征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拟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项目

临空经济区第三批次(区片6、10地块)项目

二、拟征地的面积及位置

项目位于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范围,涉及我区云龙镇土地面积约1045.31亩,均为集体土地,属云龙镇龙进、美丹、坡伊外等村民小组所有,详见项目权属确认图(以实际征收面积为准)。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本次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省政府琼府〔2020〕45号文及报经市政府批准的海土资征字〔2014〕1141号文相关标准执行。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文相关标准执行。

3.安置途径:一般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房屋补偿参照《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海府〔2019〕2号)有关规定,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市政府依法批准方案为准。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发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1.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2.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4.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5.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6.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7.违反上述规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拟征地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政府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黄先生、符先生

联系电话:0898-65889398、0898-65623033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7日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临空经济区第三批次(区片5、8地块)项目琼山段拟征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拟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项目

临空经济区第三批次(区片5、8地块)项目

二、拟征地的面积及位置

项目位于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范围,涉及我区云龙镇土地面积约897.75亩,均为集体土地,属云龙镇龙进、美丹、坡伊外等村民小组所有,详见项目权属确认图(以实际征收面积为准)。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本次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省政府琼府〔2020〕45号文及报经市政府批准的海土资征字〔2014〕1141号文相关标准执行。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文相关标准执行。

3.安置途径:一般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房屋补偿参照《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海府〔2019〕2号)有关规定,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市政府依法批准方案为准。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发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1.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2.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4.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5.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6.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7.违反上述规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拟征地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政府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黄先生、符先生

联系电话:0898-65889398、0898-65623033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7日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临空经济区第二批次(区片4、7、9、23、24地块)项目琼山段拟征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拟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项目

临空经济区第二批次(区片4、7、9、23、24地块)项目

二、拟征地的面积及位置

项目位于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范围,涉及我区云龙镇土地面积约594.95亩,均为集体土地,属云龙镇龙进、美丹、坡伊外等村民小组所有,详见项目权属确认图(以实际征收面积为准)。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本次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省政府琼府〔2020〕45号文及报经市政府批准的海土资征字〔2014〕1141号文相关标准执行。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文相关标准执行。

3.安置途径:一般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房屋补偿参照《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海府〔2019〕2号)有关规定,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市政府依法批准方案为准。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发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1.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2.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4.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5.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6.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7.违反上述规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拟征地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政府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黄先生、符先生

联系电话:0898-65889398、0898-65623033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7日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滨江路滨江帝景人行天桥项目拟征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拟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项目

滨江路滨江帝景人行天桥项目

二、拟征地的面积及位置

项目位于琼山区滨江西路与振发横路交叉口,用地总面积1亩,其中国有道路0.67亩,政府储备地0.16亩,集体土地0.17亩。(详见项目权属确认图)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本次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琼府〔2020〕45号文及报经市政府批准的海土资征字〔2014〕1141号文有关标准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三)安置途径:一般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房屋补偿参照《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海府〔2019〕2号)有关规定,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市政府依法批准方案为准。

五、公告期限

征地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产权资料到滨江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发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1.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2.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4.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5.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6.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7.违反上述规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拟征地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政府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滨江街道办事处联系人:王先生,电话:0898-65908639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7日

海口市美兰区房屋征收局

关于海文高速联络线北延线项目房屋征收调查的通告

因海文高速联络线北延线项目建设需要,需对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项目名称:海文高速联络线北延线项目

二、调查单位:

(一)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海口市美兰区江东新区动迁工作指挥部

(二)属地镇、街道办:灵山镇政府

三、调查范围:海口市江东新区灵山镇吉良经济社、爱群村委会、大良经济社、溪尾经济社等。具体以发改部门立项和规划红线图为准。

四、调查时间:12月9日至12月16日

五、调查要求:调查期间,在调查范围内涉及土地、建筑物、附属物及地面、地下管线的单位和个人务必及时提供房屋、土地、经营、租赁、纳税、户籍等相关证件和材料,如实申报被征收房屋等相关情况。

六、注意事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调查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未按程序获取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否则,不予补偿。

七、材料提交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群上路62-2号美兰区房屋征收局,联系人:吴先生:31000120,石先生:18689984370,林先生:13876048401,周先生:15308920060。

海口市美兰区房屋征收局

2020年12月9日

【责任编辑:王雅婷】

【内容审核:关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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