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一女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罚500元

椰网 2020-11-19 23:33:44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王春棠 通讯员 王雷)近日,万宁一出租屋管理人员因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公安机关罚款500元。

据了解,11月19日11时许,万宁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组织民警对辖区出租屋进行检查,当民警检查位于万城镇环市三东路某出租屋时,发现该出租屋管理人员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

经查,该出租屋管理人员叫吴某,女性,万宁市东澳镇集丰村委会人。其对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出租房屋的事实供认不讳。派出所为此对其处以500元罚款。

万宁警方提醒广大出租屋业主、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林思冰】

【内容审核:曾   琪】


版权声明: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版权作品,欢迎转发,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引用等,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